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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 novembre 由权利定义的自由
最近读完了林达《近距离看美国》系列的第一本《历史深处的忧虑》,深有感触。(我不能总是说“震撼”,否则我口中的震撼可能就会贬值了,呵呵~)有一些想法,非常有说出来的冲动,不妨和大家分享吧。 这个问题,曾经也困扰过我。我曾在读此书前在网上看到过这篇文章,虽然相当长,却还是一口气看完了。当时就感到写得很不错,可是又说不出好在哪里。问题就出在这个悖论上,不受限制的自由,怎么是由限制人的法律保障的呢? 从以上的理解框架出发,我们就可以避免很多以往对自由的误解。例如“我们不可以要与美国一样的自由”。如果这句话说的是美国公民自由权利所包含的内容,那么它完全对。我们可能无法承受持枪自由所带来的不安全,却由于没有基督教的传统,平静接受在美国始终存有争议的堕胎自由。然而,如果我们说的是由宪政与民主统一起来的,在根本上维护自由权利的自由主义秩序,那么,我们为什么要拒绝它呢?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,这是这个社会最有效的制度;而如果我们更需要国家安全与政府能力,那么我们只需要在权利的内容上有所让步,宪政与民主的框架本身,都是无需任何变动的。 终于写完了,不可不提到的是,我的以上体会,主要来源于对很少的自由主义的零散文献及介绍的阅读,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启发,而非阅读专门的政治学著作所得。因此,它们可能会与规范的政治学表达有所偏差。所有这些,还有待我的进一步阅读来检验,如有不当之处,还请大家多多指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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